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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发〔2019〕9号

时间:2019-09-12 13: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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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奋力开创新时代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新局面。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市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肃行风、转作风、提能力,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工作。
  十六、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可按照市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八、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二十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发展,保护蓝天绿水青山黑土地,建设美丽长春。
  二十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推进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
  三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八、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九、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信访机构接待、市长公开电话、局长接待日等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五、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副市长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及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市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五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方案经市长审定后一般不再临时增加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五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市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市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需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 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七、减少全市性会议总量,提倡集中开会、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实行“无会周”“无会日”制度。严格会议计划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1次,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长审定。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1次,不邀请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六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市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十一、对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需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事项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六十三、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倡“短实新”文风,政策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杜绝“穿靴戴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已明确背景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下级配套文件不再重复表述。与上级文件重复率超50%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常规工作一律不发简报。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
  六十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国家、省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省政府已经设置并在我市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进行协调的;市政府领导重点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省政府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市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省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六、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上级文件明确要求由市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六十七、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定期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撤销,在我市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七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离省)、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差(离市)、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提前3天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七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八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八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八十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编 辑: